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成都市工商联、成都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召开“蓉法护企面对面”座谈会。来自劲浪体育、美团、方所文化等13家文旅、科技、商贸、体育领域的重点企业代表共聚一堂,聚焦涉行政法律难题破局,共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会上发布了六起涉企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过罚不当的案例。某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他人投诉举报某食用菌公司未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羊肚菌栽培种的生产经营活动,该局调查后认为某食用菌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6.55万元;并处货值金额96.55万元的5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82.75万元。某食用菌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与某食用菌公司违法行为的过错相均衡。从违法性质衡量,某食用菌公司违反食用菌栽培种的管理秩序,其过错程度相对较低,行政处罚亦应当同比降低。从违法后果衡量,某食用菌公司未办证销售食用菌栽培种在羊肚菌市场的占比极小,对羊肚菌市场的影响不大,且并无证据显示其销售的羊肚菌栽培种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故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大。从惩戒力度衡量,行政处罚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给予违法者足够的惩戒,又要防止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当侵害。
某食用菌公司成立至今已逾二十年,是注册资本200万元的小微农产品公司,某县农业农村局对某食用菌公司罚款近500万元,远远超出其注册资本。该高额罚款,可能导致某食用菌公司无法持续经营、员工失业,亦不能实现行政处罚的惩戒效果。法院认为某县农业农村局对某食用菌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过罚明显不能配适,存在“罚”逾其“过”,遂判决撤销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会上,企业代表围绕行政检查频次过高、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批障碍、信用修复机制不畅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各类行政检查频次不统一,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沉重负担,希望法院可以给我们提供专业的意见建议。”“由于前后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一些对企业的优惠政策无法兑现,企业应该如何维权?”“信用修复机制不畅严重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和融资等活动,请问成都法院有什么具体措施能够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参会的10家基层法院院长及成都中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立足各自职责,直面答卷,对企业代表的提问逐一现场回应。针对现场未能解答的问题,后续将系统梳理,建立台账、限期反馈。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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